随着产业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以及随之而来对物流行业的需求,无船承运人在国际海运业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大公司甚至一改往日由自己直接安排货物运输的作法,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业务和事宜交由规模较大的无船承运人统一办理。这一做法不仅体现出专业化分工的原则,更使无船承运人成为全球供应链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
无船承运人作用和业务范围
无船承运人在业务活动中起着双重作用:对于托运人来说,它是承运人,要履行承运人的职责,承担货物安全运输的责任;而对于船公司来说,它又是托运人,承担向船公司支付运费的责任。
根据FMC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元船承运人服务包括、但又不限于下列内容:购买船公司的运输服务并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其他人;支付港到港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与托运人签订包运协议;签发自己的提单或与之相应的运输单据;在负责货物直达运输的情况下,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向货运代理人支付合法佣金;租赁集装箱;与起始地或目的地代理建立业务联系。
无船承运人必备条件
首先,凡是经营美国航线的无船承运人,不论是美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无船承运人,都必须公布自己的运价本。美国境外的无船承运人还必须在运价本中同时列明其指定的、在美国境内常驻代理的名称和地址。这一常驻代理的作用,是代表该无船承运人接受包括传票在内的司法和行政文件。与船公司一样,无船承运人公布的运价本也必须供公众以远程电子的方式进行查询,且不受时间、数量和其他类似的限制。
其次,无船承运人必须按照FMC的要求和规定放置保证金,以支付与运输有关经营活动所造成损害的赔偿。根据航运法作出的赔偿和处罚决定、与运输有关的活动引起的索赔和对造成损害所作出的判决等,均可从保证金中予以支付。根据FMC的规定,美国境内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数额为75000美元,每设立一个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保证金数额须增加10000美元。从事进出美国货物运输的外国无船承运人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提供150000美元的保证金而无须向FMC申领证书;二是在美国设立一个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75000美元的保证金,并以该分公司的名义向FMC申领证书。但外国无船承运人若在这一分公司之外,再增设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则需按照每一分公司10000美元来增加保证金的数额。
此外,无船承运人还必须同时具备下面的条件:美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人必须获得FMC颁发的证书;美国境外的无船承运人应委托由FMC发给证书的远洋运输中介人作为业务代理,为其处理在美国境内的日常经营业务。
无船承运人证书申请
无船承运人申请证书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并向FMC递交申请表格和交纳申请费用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企业具备必要的经验;本企业同时具备提供无船承运人服务所需的资质;本企业己经向FMC提供了所需要的保证金。
FMC对无船承运人的证书申请实行公示制度,向公众公布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个人独资企业具备申请资格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合伙企业中具备申请资格的合伙人姓名、公司制企业具备申请资格的负责人姓名等。除公示外,FMC还要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申请表中所列信息的准确程度、申请人的诚信程度及是否具备保证金、申请人及其具备申请资格人员的资质、具备申请资格人员在本行业工作经历的长短和性质等。
只有在以上各项都符合要求后,FMC才会批准证书申请。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FMC的上述要求和规定,该证书申请将被退回。
合并出运货物
根据FMC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合并出运是指"两个或更多的无船承运人将货物合并、以一个或一个以上无船承运人的名义向远洋公共承运人托运"的行为。
FMC将合并出运分为承运人—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两种类型。如果无船承运人不通过合并出运的方式交运货物,需在自己的运价本中予以说明。承运人—承运人类型合并出运关系的建立,必须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且各当事无船承运人必须在自己运价本中注明这一协议的存在。而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则无须签订协议,只要接受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即被视为建立了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但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必须在自己的运价本中说明这一合并出运行为,且承担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费用。
FMC允许无船承运人合并出运货物的初衷,是使接受拼箱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在自己的货物不足一个整箱时,能够通过这一方式,从船公司处得到整箱费率。但是,随后的发展却大大超出这一范围,合并出运早已扩大到整箱货物的运输。
除要求无船承运人在运价本中就合并出运货物的行为作出相应说明外,FMC还同时要求在每一份合并出运货物提单的正面,以清楚和易于辨认的方式,说明该票货物通过另一无船承运人以合并的方式出运。但据了解,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照此行事者是不多见的。
查处违法行为
FMC的执行局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罚意见。目前对无船承运人的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运价本、保证金而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不按照自己公布的运价本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通过错误的货物描述或虚假货名来获取比运价本或服务合同低的费率;将自己的服务合同非法转让给其他人使用并收取转让费用;非法合并出运货物;非法收取其他费用;非法给托运人以回扣和不履行承运人责任、即不签发自己的提单等等。
存在问题
尽管FMC制订了较为完善和详细的管理规定,以规范无船承运人的经营行为,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以致在业内人员、甚至美国律师中出现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比较突出的有:无船承运人之间可否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建立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关系,通过服务合同合并出运货物;无船承运人可否与船公司一样,在自己的运价本中公布期限/货量费率(TVR);无船承运人可否借与托运人签订包运协议的名义,在实际上签订类似服务合同那样的协议。
前面已经提到,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合并出运早已扩大到整箱货物运输的范围。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无船承运人之间建立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通过服务合同合并出运货物更已是司空见惯。但对于可否签订协议、以承运人—承运人的类型,通过服务合同合并出运货物,在业内人士和美国律师中都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导致不同看法的原因是FMC对此所作的管理规定非常不明确。
面对业内人士和律师提出的问题,FMC官员只是在口头上表示,无船承运人之间不得以签订承运人—承运人类型合并出运协议的方式,通过服务合同出运货物。同时,FMC官员还指出:只有在接受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即与船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无船承运人将其他无船承运人交运的货物变为自己的货物后,方可以托运人—承运人的类型通过服务合同合并出运货物;而将其他无船承运人的货物变为自己货物的唯一途径,就是接受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
根据FMC规定中的定义,TVR是指公共承运人或公会根据已经明确的期限,为接受业也确定的货物总量或计收业已确定的运费总额,而在运价本中公布的一项费率。在实际业务中,TVR通常都是由船公司在自己的运价本中公布。尽管公共承运人一词包括了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人,业内人员对于无船承运人是否可以在运价本中公布TVR,仍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既然FMC规定中使用了公共承运人一词,无船承运人就应当可以公布TVR。经过询问,FMC官员肯定了笔者的看法。
对于欲借FMC规定中允许无船承运人签订包运协议之名,而在实际上却与托运人签订类似服务合同那样协议的作法,FMC官员明确表示:只有船公司才能与托运人签订保密服务合同;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所签订的包运协议不具备服务合同的保密性质;包运协议中的费率、费用和条款都必须在无船承运人的运价本中予以公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FMC的一些管理规定已经滞后于业务发展。为改变这一状况,FMC应根据目前业务操作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先进的通信和办公设备使用后出现的情况,积极采纳行业内提出的合理建议,尽快对原先制订的管理规定适当予以更新,使之能够在符合行业需要和实际操作的情况下,更加有效地进行管理。